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14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高校由省与省辖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职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部署和安排,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给我校的助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家庭困难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下达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组织评审、汇总并报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我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评审名单组织评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至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成立学院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各班应成立由学生推选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我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包括本学院评审小组名单,学院评审名单产生程序,学院评审名单公示和公示时间等,并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教〔2005〕17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5〕185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等政策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