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部署和安排,将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给我校的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家庭困难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下达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校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制定出具体评审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组织评审、汇总,并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根据各学院评审名单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至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资金划拨安排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成立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各班应成立由学生推荐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我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包括本学院评审小组名单,学院评审名单产生程序等,并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