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客观、公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如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学生(我校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受理申诉的机关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保证学生申诉权利,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任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级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由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四)代表学校接受河南省教育厅质询。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和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人必须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提出的申诉证据要客观真实。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可以依据《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申诉人应当配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告知申诉人是否可以受理。
1.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2.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对予已受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听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见第四章)。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失实或者处分不适当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决定作出更正并对新的处理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的学生申诉处理意见,提交给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关处理并督促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诉人本人签收;按照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发布公告;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告;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约定的其他形式等。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复查未作出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撤回申诉,同时停止申诉复查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后发布,学生处备案;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发布,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决定有效并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的请求,也可以根据复查工作的需要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处理申诉复查工作中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请求听证的申诉人,在实施听证应当征得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同意。特殊情况下,因复查工作需要,可以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听证。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工作必须设置听证主持人一人,听证记录员两人。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任。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应当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不得隐瞒事实。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宣布申诉人申诉的事项;
(二)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单位经办人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事项、申诉依据和原因进行陈述、申辩,并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证人等证据);
(四)在听证主持人允许下,听证参加人可以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申诉人和作出处分决定的责任单位经办人进行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记录员一人负责文字记录,一人负责录音。听证工作结束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参加听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的文字记录上签名盖章;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负责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我校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